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洛宁县政府采购项目工作要求变更公告
更新时间:2020-04-23 浏览次数:116次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洛宁县财政局对有意参加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发布的工作要求,已于2018年7月6日在《洛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公告,现发布变更公告。
一、公告主要信息: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洛宁县政府采购项目工作要
二、变更内容:原公告“代理机构工作须知 ”
(一)必须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栏目登记;通过市局政府采购科审核,并在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栏目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
(二)在洛宁县从事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必须已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专职人员名单”,如专职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洛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未列入专职人员名单的人员不得执业。
(三)代理机构未通过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审核,或未在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栏目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代理洛宁县政府采购项目时,采用“一事一报”制度,即每代理一个项目,需提前到洛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手续。
(四)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在代理洛宁县政府采购项目前,需要与采购单位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方可开展代理业务。
(五)代理机构在进入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时,需要遵守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关进场手续。
三、现变更为:“代理机构工作须知 ”
(一)必须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栏目登记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
(二)在洛宁县从事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必须已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专职人员名单”,如专职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洛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未列入专职人员名单的人员不得执业。
(三)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在代理洛宁县政府采购项目前,需要与采购单位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方可开展代理业务。
(四)代理机构在进入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时,需要遵守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关进场手续。
其他内容不变
四、符合变更公告和工作要求,有意参加的社会代理机构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洛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联系电话:0379-66231378
洛宁县财政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一、公告主要信息: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洛宁县政府采购项目工作要
二、变更内容:原公告“代理机构工作须知 ”
(一)必须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栏目登记;通过市局政府采购科审核,并在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栏目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
(二)在洛宁县从事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必须已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专职人员名单”,如专职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洛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未列入专职人员名单的人员不得执业。
(三)代理机构未通过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审核,或未在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栏目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代理洛宁县政府采购项目时,采用“一事一报”制度,即每代理一个项目,需提前到洛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手续。
(四)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在代理洛宁县政府采购项目前,需要与采购单位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方可开展代理业务。
(五)代理机构在进入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时,需要遵守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关进场手续。
三、现变更为:“代理机构工作须知 ”
(一)必须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栏目登记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
(二)在洛宁县从事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必须已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专职人员名单”,如专职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洛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未列入专职人员名单的人员不得执业。
(三)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在代理洛宁县政府采购项目前,需要与采购单位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方可开展代理业务。
(四)代理机构在进入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时,需要遵守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关进场手续。
其他内容不变
四、符合变更公告和工作要求,有意参加的社会代理机构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洛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联系电话:0379-66231378
洛宁县财政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